《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要求,摘要如下: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任职资格条件有哪些:

任职资格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学历及工作经历、品行要求、不存在不予核准的违法违规情形、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品行要求: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任人应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的提交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什么机构提交哪些资料?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任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五)拟任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

(六)拟任人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拟任人3年金融工作经历或5年经济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八)拟任人最近3年个人信用报告;

(九)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十)拟任人合规声明和承诺;

(十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拟任人的学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教育部学信网查询结果或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报告;党校学历,需提供毕业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国(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拟任人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需提供曾任职的机构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或与曾任职的机构存在与其劳动形式相关的经济收入关系的证明文件。

拟任人合规声明和承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近2年内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最近5年内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有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声明;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职尽责的承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历的,还应当提交最近2年内未受相应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涉及反洗钱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银保监局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综合考察其合规意识、风险偏好、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收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后及时作出任命决定,超过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在同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动职务或改任(兼任)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应当自作出调任、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